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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6号)

时间:2010年03月08日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温委〔2008〕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统筹协调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完善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新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社区、中小企业就业。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支持大学生到农村开展“三支一扶”活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对录用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倾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制后,原则上要留用原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登记的,另一方如本人要求,必须对其优先留用。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参照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温政发〔2007〕6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社会各类群体灵活创业,使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由财政按规定贴息。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实施创业培训。逐步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选择、培养一批培训质量高、创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对经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培训实际支出。

  加强创业指导。各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创业再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建立全民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融资、技术等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动各类孵化器、创业园区、创意街区等创业基地建设。

  (八)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切实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争取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经济发达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要有1至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建立综合性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服务窗口,对各类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应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要根据城乡一体化就业的要求,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服务”。各县(市)可以参照温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要逐步将登记失业人员向农村拓展,确保各类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各地应本着方便、服务企业和职工的理念,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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