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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温组发〔2009〕99号)

时间:2010年03月08日 访问次数: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就业,有效开发高校毕业生人才,夯实党在农村(社区)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任职工作,既注重激励保障,又强化竞争择优,确保到村和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大学生“村官”队伍,根据《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管理和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浙组〔2009〕36号)和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建立完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任职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选聘制度

    1、合理确定选聘规模和计划。根据中央和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村(社区)实情,每年合理确定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稳步有序推进选聘工作,同时积极探索一村多名和多村一名配备大学生“村官”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超村(社区)数配备大学生“村官”,超额配备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财政共同承担。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离任的,或出现其他离岗等情况的,要把缺额纳入下一年度选聘计划。

    2、实行定期、统一选聘。选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笔试工作原则上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选聘招考一般应在7月底前完成。其他单位自行组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统一选聘的有关优惠政策。选聘名额、选聘办法、选聘条件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正面宣传引导,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应聘。高等院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严格执行选聘程序和条件。各地要严把“入口关”,切实提高选聘生源的质量。选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就近就地原则,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选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原则上以本地生源为主。选聘的具体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当年本人自愿参加选聘且具备条件和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可简化选聘程序,直接通过考核方式予以聘用。

    4、择优确定中组部选聘人员。中组部选聘人员主要从我市已选聘的和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择优确定。从往年已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确定中组部选聘人员,要从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群众认可、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中选拔,主要程序一般包括征求本人意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考察推荐、县(市、区)组织部门审核、市级组织部门复核,再报省级组织部门审定。从当年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确定中组部选聘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主要依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定,经市级组织部门审核,报省级组织部门审定。中组部选聘人员的名单要及时公开,采取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加强培训培养

  5、制定培训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大学生“村官”纳入本地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并将大学生“村官”培训班列为市委党校和县(市、区)委党校主体班次,定期组织培训。市里每年举办一至二期主体班次作为示范培训班。县(市、区)要对新选聘录用的大学生“村官”统一组织岗前集中培训,每次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兼任乡、村团组织职务的,由共青团组织纳入农村团干部培训规划。参加培训情况,要作为大学生“村官”考核、推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6、突出培训重点。大学生“村官”教育培训要针对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村经营管理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群众工作、进行自主创业等为重点,以提高做好农村和社区工作、带领群众创业致富本领为目的。培训中要注重讲解“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介绍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情况和乡风民俗,传授开展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经验方法,帮助大学生“村官”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打开工作局面。

    7、拓展培训渠道。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干部培训基地、党员服务中心、远程教育站点、团校等,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考察观摩、实践锻炼等形式,大力加强大学生“村官”的系统培训。通过优秀大学生“村官”介绍体会、优秀乡村干部传授经验、组织大学生“村官”实地考察学习、选派到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示范村和示范社区进行短期挂职锻炼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强化大学生“村官”的技能培训。教育、科技、农业、人事、扶贫等部门要发挥优势,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大学生“村官”专项培训。鼓励有关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结合大学生“村官”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专业技术教育培训、继续教育。

    8、实行结对帮带。建立联系帮带制度,乡镇(街道)要为每个大学生“村官”确定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进行结对联系帮带;引导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与大学生“村官”进行结对联系帮带,面对面进行帮助指导,提高大学生“村官”能力素质,了解掌握思想工作状况,注意做好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大学生“村官”要积极主动与本地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进行结对联系、互帮互带,共同提高能力素质。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调研,走访了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9、注重实践锻炼。各级党组织要给大学生“村官”压担子、交任务,帮助确定合适的项目和任务,鼓励大学生“村官”在基层创业,并通过适当政策倾斜和市场机制办法,为他们提供支持,使他们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村面貌多做工作、多办实事,使他们在具体实践中经受锻炼、干事创业。对大学生“村官”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鼓励他们放手工作,大胆创新。县、乡两级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可安排优秀大学生“村官”代表列席参加。要让他们列席村(社区)重要会议,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和重大活动。

    10、搭建交流平台。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托互联网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建立大学生“村官”网络交流平台,加强与大学生“村官”的联系交流;依托当地政务网站、报纸、电视、广播设立大学生“村官”信息专栏,建立大学生“村官”网站,创办大学生“村官”工作报刊,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多种交流平台。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大学生“村官”工作,注重听取大学生“村官”的思想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设立专用信箱、热线电话,及时收集、受理大学生“村官”反映的问题,解决他们遇到的特殊问题;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根据大学生“村官”的特点,组织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巡回报告、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广宣传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创业经验,为大学生“村官”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创造条件。

    三、落实待遇保障

    11、落实工作生活待遇。加强对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专项资金帐户,确保专款专用。每年根据各地的选聘名额,市级财政对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等3个区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补助。市级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时拨付到位,保证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逐月按时发放。聘用期间,在村工作大专学历的大学生“村官”年总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以上学历的年总收入可适当高于这一标准。在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其年总收入原则上按社区同类工作人员标准确定。列入中组部选聘计划的人员,中央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按各地实际确定的选聘人员数量下拨到县(市、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拨发中组部选聘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由县(市、区)发放到人。试用期间的薪酬,按照各地确定的正常薪酬的80%发放,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欠发达乡镇村(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可适当提高薪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年终奖金,并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各地要建立大学生“村官”工资动态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12、落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统一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大学生“村官”被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村(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13、落实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对于到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村官”,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由选聘地制定;对于被选聘到其他地区农村基层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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