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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09月17日 访问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我省经济建设、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7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198万人,比去年增加25万余人,增长15%。今后还将以较大幅度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整个社会就业体系中加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力度,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规范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应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限制,简化手续,方便、及时地为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等,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毕业时要求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等,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待落实就业岗位后再迁往就业所在地。毕业次年1月1日后,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毕业生,一律先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待落实就业岗位后再迁往就业所在地。
  (二)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凡经我省自学考试或我省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我省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在生源地就业的由生源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跨地区就业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认真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要把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作为毕业生接触基层、了解社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和途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各地要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提供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当地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六)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七)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高等学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生源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因故无力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救助。
  (八)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增强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及时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以适应社会需要。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学校要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倡多种形式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协作活动,加强毕业生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规模、学校布局、学科专业结构、高校评估、学位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有关政策。
  
三、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二)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政府还可采取为高校毕业生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加强就业指导,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及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大学生,要加大使用力度,给他们提供广阔的空间,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作用。
  (五)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今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中继续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到我省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的乡村从事为期1至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等志愿服务,对志愿者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可适当加分,优先录取。
  (六)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思路,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新路子,努力缓解本地的就业压力。
  
四、加强领导,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的基本稳定,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切实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成立由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就业意识,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要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努力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应届毕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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