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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7〕234号)

时间:2010年03月08日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05〕4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温委办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高校毕业生是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富于创造的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到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和谐社会目标的最终实现。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人才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把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基层就业

    2、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计划。围绕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由农办、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统一派遣的程序,每年招募一批毕业生志愿到我市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2到3年。工作期间由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共同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志愿者户籍根据本人意愿,可放在原籍,也可挂靠在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其人事档案由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3、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高校毕业生被聘用后,由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高校毕业生的年总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的职工(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由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承担。其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统一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或社区。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选配其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从2009年开始,经过公开招聘到我市农村、社区工作期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仍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市域内公务员招考时,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对公开招聘到我市农村、社区工作期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5分。工龄自参加服务之日起计算。同时,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凡经选派,到国家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或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4、积极倡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组织就业。对到非公有制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减去1年的见习期;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鼓励非公有制组织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非公有制组织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二年开始,其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补贴一年。

    6、公开招录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今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具有农村、社区和企业等基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应有一定的比例,并逐年提高。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7、鼓励高校毕业生自创经济实体。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8、实行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足的,所在地经办银行可提供一般为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1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到期还款的,所在地财政提供30%的贴息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9、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对在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各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办理发放未就业登记证书,全面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高校毕业生从报到登记之日起,即进入“人才信息库”,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需求推荐就业。

    10、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同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这些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11、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各级政府要指定专门的培训机构,为已办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采取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定期组织、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凡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并列入培训计划,经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财政通过给予培训机构经费补贴的办法提供培训费用。

    12、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计划。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零就业等困难家庭的已办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并免计家庭收入,免计低保家庭人口数;对因病等原因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持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证明,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13、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每年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走进校园”系列招聘活动,组织用人单位进入高校进行现场招聘活动;每年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温州人才网,在线填写简历,发布求职信息;举办就业技能培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就业能力。进一步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

    14、鼓励政府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级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的,推荐机构每推荐1人,同级财政给予该推荐机构一定的补贴扶持;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到非公有制组织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每免费代理1名,同级财政每年给予该代理机构一定的补贴扶持。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5、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市、区)要建立由组织部、宣传部、农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团委、人行等单位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过问,认真负责地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既各司其职,积极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又主动协调、相互配合。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畅通毕业生就业的“绿色通道”。 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合作,共同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新闻媒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倡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的先进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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